《苏州工业园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4-07-19 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关于低空经济发展的有关部署,抢抓低空经济产业新赛道先机,根据《苏州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苏府办〔2024〕26号)《苏州工业园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苏园管〔2024〕31号)等文件精神,在全面落实《苏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基础上,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低空经济产业集群

(一)支持重大项目落户。聚焦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飞行汽车、无人驾驶航空器、新能源通用航空器整机研制领域,低空经济领域核心系统、关键部件、先进材料、地面设备研制领域,低空领域核心技术的通信网络、软件算法以及综合服务领域,引进一批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优势项目。对于2024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项目,经与招商部门签订产业发展协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投促委、各招商部门)

(二)鼓励企业扩大投资。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业扩大有效投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扩大产能、丰富产线产品,对经认定的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项目(不涉及招商政策,下同)、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15%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服务业企业购买关键软件、配置重大仪器设备、建设高标准实验室,对经认定的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1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委)

(三)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135部、141部资质的运营服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低空经济领航企业”“低空经济创新示范机构”等荣誉称号的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及以上“低空经济先导产业园”等荣誉称号的产业园,根据年度招商引资、平台建设、服务绩效等因素综合评定给予运营方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经发委、规建委)

 

二、推进低空经济创新发展

(四)鼓励重大专项争取。鼓励低空经济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重大专项,经遴选,对申报成功企业给予所获财政拨款额最高50%的补助,同一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各级战略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专精特新” “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总部企业”等重点项目和荣誉。(责任单位:经发委、科创委)

(五)支持高端装备推广。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实现重大技术装备或核心部件首台(套)突破,对经园区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照产品单台(套)价格、年销量、研发投入等因素综合评定分档给予每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经发委)

(六)打造创新服务平台。支持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开展低空仿真验证、检验检测、试验试飞、适航审定服务、标准研制、先进技术研究院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其建设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建设补贴。鼓励平台对外提供共享服务,根据平台服务绩效,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一般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经发委、科创委)

(七)鼓励制定修订低空标准。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制定低空经济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经认定,对主导制定修订的,分别对应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修订的,分别对应给予最高60万元、30万元、12万元、12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八)加大适航取证奖励。对新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的区内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eVTOL航空器分别奖励3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60万元、6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国际同类适航证的区内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同等奖励。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同一型号每项认证仅奖励一次,国内、国际认证奖励可叠加享受。(责任单位:经发委、规建委)

 

三、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

(九)培育低空载人服务。对在园区开通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eVTOL商业运行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园区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0公里且年度执行达到一定架次)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

1. 市内航线:每条新开通市内航线一次性奖励15万元;企业飞行架次每增加50架次,给予1万元奖励。每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 城际航线:每条城际航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飞行架次每增加50架次,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委、规建委)

(十)支持低空物流发展。对在园区开通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园区内,年度执行达到一定架次)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

1. 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每增加2500架次给予5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 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每增加1000架次给予2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委、规建委)由政府采购服务的低空物流项目不享受上述资助。

(十一)拓展低空场景应用。支持各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专业机构面向大众开展飞行培训、飞行表演、空中游览、航拍航摄、飞行体验、无人机竞速等场景,经评选列入年度园区优秀案例的市场服务类的场景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项目实施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鼓励园区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购买低空飞行服务,丰富低空经济业态。(责任单位:宣传和统战部、经发委、规建委、园区投控)

 

四、强化低空经济发展保障

(十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地面配套设施(飞行起降设施、充换电及公共测试场等)、低空信息基础设施(通信、气象、监测、导航、反制等设施和平台),给予相关企业实际建设费用最高50%的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费用),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每个企业或机构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委、规建委)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园区低空经济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园区非上市低空经济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园区项目金额的1%,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增投资奖励;累计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园区项目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园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低空经济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园区项目金额的2%,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增投资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园区保险机构创新推出适用于低空飞行场景的相关保险产品,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鼓励企业依法投保责任保险(非强制类保险),给予企业年度总保费金额2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低空经济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飞行器或相关设备,最高可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融资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利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经发委、金融局)

(十四)强化办展参展支持。鼓励在园区举办低空经济产业峰会、高端论坛等提升低空经济行业影响力的专题活动,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活动,按照活动举办费用的30%给予承办企业或机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参加低空经济领域重要会展、活动,经遴选,单场给予参展费用最高50%、不超过20万元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委、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十五)优化产业要素生态。将低空经济领域岗位纳入紧缺人才目录,在“金鸡湖人才”计划中予以重点支持。对于低空经济重点企业,在企业创新、用地、财税、用能、数据、上市、“走出去”发展、总部申请等方面给予优先辅导与政策倾斜。(责任单位:组织部、经发委、科创委、财政审计局、人社局、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其他事项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在苏州工业园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区域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或机构。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园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园区低空经济领导小组审议,“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票否决,并作为失信行为报送本级信用平台,三年内不得申报本政策。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园区低空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低空经济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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