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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大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规〔202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
1. 保障市场准入公平高效。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个体工商户进入。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审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掌上办、银行网点办、自助机24小时办等提供公益无偿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2. 建设市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平台“户跃迁”。集成国家、省、市、县(区)等四个层级的市场监管、税务、商务、社保、金融等多部门惠企政策,精准提供创业辅导、用工招聘等服务,实现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一键直达”。畅通12315“一企来”服务热线,建立市个体工商户“诉求快递”长效办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市小微企业登记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 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梳理发布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及房屋安全、生态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情况下,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支持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孵化基地等作为经营场所开展个体工商集中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将住宅登记为住所。对办理“住用商”市场主体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级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4. 提供经营者变更服务。办理经营者变更的,允许延续原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和保留原字号;经营者变更涉及食品、餐饮、烟草等有关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扩大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覆盖面和应用范围,电子照章免费发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市级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5. 优化“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流程。探索便利店、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同步申请、同步变更等一件事办结。推行微小餐饮(60㎡以下)告知承诺制,对非承诺制许可的申请单位实行远程视频核查。对餐饮从业人员免费培训,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线考试、免费发证。开展“公益咨询”“邮箱审图”等便利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定制“一件事”许可审批政策工具包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烟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6. 深化“个转企”改革。允许“个转企”后企业依法继续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前提下,直接更换新证,或者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无需办理权证过户手续,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手续予以沿用;个体工商户档案一并归入转型后的企业档案。允许“个转企”企业保留原经营地址,允许自主调整、扩大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7. 推动歇业配套政策落地。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对于办理歇业的个体工商户,优化相应的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8. 优化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开通个体工商户登记与税务注销“一网联办”服务,开展个体工商户“1+N”注销套餐式办理试点,实现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注销“一件事一次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级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9. 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等方面存在歧视个体工商户政策措施的,依法予以纠正,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10. 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定出台免罚轻罚目录清单,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二、降低经营成本
11. 持续落实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等一揽子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 实施契税优惠政策。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3. 给予社保政策补贴。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为其实际缴纳的五项保险费给予补贴。对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6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支持扶优做强
14. 创新个体工商户“活跃贷”金融服务。加强个体工商户信息归集,相关部门提供信用记录、用工参保、纳税缴费、登记注册、经营状况、水电费用等信息,为个体工商户开展信用评价、创新金融服务提供便利。探索个体工商户活跃度研究,推进“活跃贷”和“一企一码、码上能贷”应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宿迁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统计局、市人民法院、市烟草局、市供电公司、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15. 提供创业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最高可以申请5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作用,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符合代偿条件的,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推广“秒批秒贷”“随借随还”金融产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宿迁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6. 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为中小企业,支持其参与政府采购,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7.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创新。合理布局双创示范基地、孵化园、电子商务园,为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提供空间与服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推进个体工商户职业技能培训,全力打造“技能商户”品牌,按照技能等级给予补贴。开展创新创优之星评选,落实相关激励奖励措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18. 加大支付惠民力度。鼓励银行免收个体工商户首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账户管理费和年费;降低支付账户银行手续费和服务费。上述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宿迁监管分局、市发展改革委)
19. 优化信用修复。简化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程序,减少个体工商户年报填报内容。因未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经补报后即时恢复正常存续状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0. 支持开展线上经营。引导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督促平台企业依法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充分听取经营者意见,进一步降低或者减免平台佣金或者服务费。开展直播电商助企行动,引导直播电商与个体工商户结对互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21. 开展涉个体工商户价费整治活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审批中介等涉及个体工商户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乱收费、不落实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四、提升综合服务
22. 强化财政供给支持。鼓励市县(区)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个转企”高质量发展,保障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个体工商户“名优特新”扶持资金纳入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统筹保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23. 强化质量标准供给。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类标准免费查询。依托质量小站“一站式”服务站点,有机融合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资源,提供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4. 深化知识产权服务。简化个体工商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立案手续,案情简单的案件实施书面审理、线上审理。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5. 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深化“百所联万户”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法律服务费,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矛盾纠纷化解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合规运营管理规则。(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6. 发挥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作用。引导全市各级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当好个体工商户的联络员、信息员、服务员,有效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7. 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经营状况和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问题,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辅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28. 实施数字化分型分类培育。将个体工商户按“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退出型”,以及“名特优新”划分类型,采取个性化、差异化帮扶,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知名小店,挖掘以传承、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老商号”,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经济形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小微企业登记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29. 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县(区)两级小微企业登记发展联席会议作用,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和咨询解答,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优惠政策能精准直达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委、市小微企业登记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本文件自2023年10月23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者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政策措施有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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