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方式,是现有安置方式的补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领取补偿款,也可以选择房票安置。
二、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
管委会统一领导房票安置工作;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安置房源的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票印制与房票安置业务指导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出具、安置结算等具体工作;项目投资主体负责资金保障工作;项目属地镇、街道做好房票安置宣传、引导及相关保障工作;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工作。
房票安置工作原则上“一项目一细则”,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制定项目具体实施细则。
三、适用范围
新实施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项目;搬迁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使用房票购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奖励比例一般为房票使用金额的10%,各项目可结合实际在房票实施细则中设置具体奖励比例。
五、房票核发和使用
(一) 房票核发
1.房票为房屋征收补偿的安置资金凭证。由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核准、发放。
2.房票票面应注明房票编号、项目名称、房票核发单位、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房票购房区域范围、实际购房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与被征收人关系、购房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购房总价、房票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银行账户、有效期以及房票使用须知等内容。
3.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含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奖励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
4.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的补偿协议中明确房票安置事项。在房屋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被征收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票并登记备案,如被征收房屋或征收补偿款涉及依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的,不予核发房票。原则上对同一被征收户只核发一张房票。
5.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8个月,持有期间不计息。
(二) 房票使用
1.房票实行实名制,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兑付结算后收回。
2.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内,可以自行选择购买镇江市市区范围内,参与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房(含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3.房票可直接作为购房款使用。票面金额少于购房款的,应当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按购房合同约定自行补足;票面金额多于购房款的,余额部分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结算。
4.被征收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遗失的,被征收人应及时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并到镇江日报登报作废,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后未有第三人使用房票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补发,能确定持票人的除外。因房票遗失造成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补发的房票有效期按原房票有效期计算。
5.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参与房票安置协议、房票原件、不动产转移登记证明等资料申请资金拨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结算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将相应资金拨付到房地产开发项目账户。
(三) 房票结算
1.房票已使用完成的,被征收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销售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及房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合同专用章的原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票面余额结算和购房奖励;结算时购房奖励按房票已使用票面金额计算,房票票面余额部分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购房奖励。
2.房票在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或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的,应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还房票原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补偿协议金额予以货币补偿。
六、房票安置企业管理
1.城乡建设局负责在镇江市市区范围内组织房票安置房源,及时公布房票安置房源的楼盘信息。
2.镇江市市区范围内现有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均可申请参与房票安置,与城乡建设局签订参与房票安置协议、承诺书,承诺接受房票使用等同于现金支付,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并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等。
3.参与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房为现房房源,并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七、法律责任
1.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被征收人对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等。对涂改、篡改、伪造房票、非法套现、骗取购房奖励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在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2月9日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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