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沂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2019-05-13 00:00

为贯彻落实“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战略决策,鼓励支持企业在新沂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资兴业,加快经开区经济发展,做强做优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对落户经开区的招商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且投入产出水平达到预定条件的工业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地转办为出让用地。对符合经开区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

第二条 新入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50万元/亩,项目投产达效后,工业项目年产值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年税收一般不低于15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租赁标准厂房。

第三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从产业基金中按比例拨付相应额度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下工业项目,由产业基金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的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工业项目,由产业基金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的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由产业基金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5%的补助;外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50%标准计算。物流、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政策。

第四条 以租赁形式取得标准厂房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5000元/平方米以上、年纳税额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租赁费暂定为8元/平方/月,前3年免收租赁费,后2年按50%收取租赁费。五年内总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第五条 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率大、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达到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企业需求可代建厂房设施,企业在签约后3年内按成本价回购。

第六条 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国家、省、市规定有上下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经开区职权范围内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八条 工业项目投产后,由产业基金按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的1%给予研发补助,最高补助5年。

第九条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业项目,按第八条标准奖励。

第十条 在新沂经开区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按所征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80%奖励;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按所征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85%奖励。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经开区设立产业基金,对区内优质企业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对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的投资企业,引导金融机构给予重点信贷支持。对基本完成投资,投产时遇到资金困难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可给予融资支持。

第十三条 对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参照《中共新沂市委新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钟吾英才”计划打造苏北人才高地的意见》(新委发〔2018〕23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行政审批由行政审批局牵头,全程帮办,限时办结;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明确1名开发区分管领导、1名科级干部,实行专班服务。外商、外聘高管、高校专家子女需就学入托的,负责协调优质学校,办理就学手续。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区招商局、区财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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